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0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原告與被告 吳慧琴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39,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