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85號原告 陳宏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承勳 、 林枋縼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9萬15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