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9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6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