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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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黃木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坤榮 等11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292,005元為準(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102年公告土地│面積│前訴訟原告應│價額│││(苗栗縣○○鎮○○○段)│現值(元/㎡)│(㎡)│有部分比例│(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217│850│1,402│1/2│595,850元│├──┼────────────┼───────┼─────┼──────┼─────────────┤│2│217-1│370│3,356│1/2│620,860元│├──┼────────────┼───────┼─────┼──────┼─────────────┤│3│217-2│370│407│1/2│75,295元│├──┴────────────┴───────┴─────┴──────┼─────────────┤│合計│1,292,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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