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惠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惠萍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林惠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6年度偵字第3120號、第3132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部分犯行,然依其供述、證人 賴信安 、 何文欽 、 黃士穎 、 王晴惠 等人之證述,及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扣案證物等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否認如起訴書附表三、四所示之犯行,有傳喚證人黃士穎、王晴惠之必要,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綜上,被告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羈押要件,乃裁定自民國10
6年8月31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被告應予羈押之事由均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羅子俞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婉淑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