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剩餘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9524號債權人 王伯群 兼非訟代理人 許玉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建能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王建能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