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紫嫺 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逾期未補正者,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請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核字第21691號認可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之裁定(包含附件)。
㈡請提出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每月清償新臺幣2,000元之協議書。
㈢聲請人是否曾向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協商?如是,請查
報協商是否成立?還款條件為何(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繳分期款金額、利率、分期之期數等)?並提出協議書、每月繳款證明。
㈣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每月須負擔長女 楊宜蓁
、長子 楊騏嶺 及次女 楊宛蓉 之扶養費用,請釋明上開三名子女之父親 楊駿 紘何以未分擔該扶養費用?㈤請釋明聲請人家庭除中低收入之單親補助外,是否尚領取政府
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失業給付、傷病給付?或其他社會津貼補助?或公家機關之一次給付或按月給付型退休金?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民國99年9月至12月一
家四口之健保費每月為新臺幣1,316元,100年1月至101年6月僅聲請人一人之健保費每月為新臺幣329元,請釋明何以100年1月以後,聲請人之三名子女不需繳納健保費?㈦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聲請人已於100年8月3
日退保,請釋明何以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迄今仍任職於福隆餐廳?一併陳報每月繳納勞工保險費用為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