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金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1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金昇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金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訴字第21號),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7年4月8日起予以羈押在案。嗣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刑確定後(106年度易字第547號),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向本院借提執行,而於107年4月30日入監執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助第88號)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5月1日投檢蘭勤107執助88字第1079908428號函、指揮書附卷可稽。據此,堪認被告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國隆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凡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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