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號聲請人 陳武璋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84號返還保管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84號返還保管款事件民國一0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84號返還保管款事件之被告訴訟代理人,認前開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中,就法官會同兩造試行整理並協議簡化之爭點及不爭執事項是否當庭表示同意乙節,有所疑義,為保全被告訴訟上及實體上權利,爰聲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上開規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