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王安東
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拾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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