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214號原告 江榮原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 律師
吳峻亦 律師 施宇軒 律師被告 陳祐格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所載。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所載。
(三)證據: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原證1至20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祐格被訴公然侮辱案件,因原告即告訴人江榮原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而經本院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前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粘建豐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