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96號抗告人 陳佳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蓁心 、 陳冠亨 、 林湘珮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