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蔡建興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被告 薛簡美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原案號: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18號;刑事案號:106年度交易字第2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薛簡美玲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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