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河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62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沒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柒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河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904號、第5454號、第62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2年9月3日期滿。惟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聲請書漏載含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予補充)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904號、第5454號、第62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2年9月3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771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足考(參新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282號卷第44頁反面),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沒收銷燬;另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茂榮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