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3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張大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邱春廣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建物附表不得只記載其總面積,該建物係二層樓透天,應分別載明一層、二層、騎樓、面積、總面積等,俾得與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登載相核對)、提出有債務人或其有權代收人簽章之回執(債權人提出之回執,並無債務人之簽章,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