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2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隆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隆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號、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643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806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暨衡酌其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蔡羽玄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附表:受刑人梁隆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25日108年10月25日108年7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014、2285號同左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0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84號同左109年度上訴字第2643號判決日期109年4月16日同左109年12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同左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84號同左110年度台上字第3806號確定日期109年4月16日同左110年7月15日備註⒈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545號⒉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假釋附保護管束中)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143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