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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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1297號上訴人 鍾惠光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楊安騏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魏宗仁複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蕭清清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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