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29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968號
  原   告 聯生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台北縣三重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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