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何宗翰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3月11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捌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
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3月25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7 年3月25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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