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66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662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月29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7年2月26日送
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賴惠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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