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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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偉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偉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江偉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如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附表:受刑人江偉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27日│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415號、│偵字第12415號、│偵字第12415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07年度毒偵字第│107年度毒偵字第│││1933、1934號、│1933、1934號、│1933、1934號、│││107年度偵字第│107年度偵字第│107年度偵字第│││19241號│19241號│1924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464、2213號│1464、2213號│1464、2213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464、2213號│1464、2213號│1464、2213號││判決├────┼────────┼────────┼────────┤││判決│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33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7月│││││(共2罪)│├────────┼────────┼────────┼────────┤│犯罪日期│107年4月26日│107年4月26日│107年4月26日│││││107年4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415號、│偵字第12415號、│偵字第12415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07年度毒偵字第│107年度毒偵字第│││1933、1934號、│1933、1934號、│1933、1934號、│││107年度偵字第│107年度偵字第│107年度偵字第│││19241號│19241號│1924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事實審││1464、2213號│1464、2213號│1464、2213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107年10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464、2213號│1464、2213號│1464、2213號││判決├────┼────────┼────────┼────────┤││判決│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108年4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33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441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14││││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8年6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14││││││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0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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