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003號債權人桃園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簡嘉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麒田教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教會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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