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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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詠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955元,及其中新臺幣31,558元,自民國96年7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127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88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364元,及自民國95年2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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