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柯庭靚 被告 范紀陽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張德寬法官路逸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