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821號債權人皇后大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英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峻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係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105年7月1日。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請求標的之金額為16120元,惟狀附欠款金額為1434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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