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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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5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540號債權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富康旅行社有限公司
、之2法定代理人丙○○
、之2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富康旅行社有限公司或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