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七五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佳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繼立 上列聲請人因與統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三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李慧兒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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