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前犯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三年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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