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4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同上代理人 游佳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湯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