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6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27,7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謝明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