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爵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爵山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黃爵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未遂等2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附表:受刑人黃爵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0.07.22│100.07.2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690號│字第16442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100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50│││事│案號│2291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9.30│101.07.11││├─┼──────┼─────────┼─────────┼─────────┤││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100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50│││判│案號│2291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11.17│101.08.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406號│字第9641號(傳喚中││││(已執行完畢)│、有羈押1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