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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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6號
原   告 祥舜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9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18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99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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