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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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號111年度訴字第55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志聖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2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國民法官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楊子龍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李佩玲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152 號裁定(112.01.09)【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75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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