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26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黃聖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程宗銘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4,7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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