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五四四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六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三○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其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所提出之一○二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尚不足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致無法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黃國忠法官鄭純惠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