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5號原告 蕭會
蕭正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松雄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請求被告拆除之面積(在地政機關測量前,暫以原告主張約略面積估算),並據以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請求拆除面積乘以最新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後,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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