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486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培義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4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