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778號原告大詠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月升 被告盛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憲 訴訟代理人 陳良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97年9月15日經臺中市政府為廢止登記,廢止前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臺中市○○區○○街○○○號1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
101年度訴字第4778號卷第3頁),並經本院調閱被告公司登記卷宗確認無訛,原告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誤將被告地址記載為「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已有未合;又原告上開書狀復未釋明本院具有管轄權之事由,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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