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泉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王炳仁 上列上訴人泉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金門營業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百三十萬五千三百七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五萬零六百五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