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69號原告 何淑玲 被告 湯涵雲 被告 郭金耀 被告 李進祥 被告 李順成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39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慧欣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