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徐子涵法官劉元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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