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6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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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簡字第2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簡字第2678號
101年度交簡字第26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文彥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931、10628號),嗣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1年度審交易字第438、458號),茲因被告死亡,本院認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靖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