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77號原告 陳世坤 送達代收人 黃華齡 被告 賴劉阿緞
賴美麗 賴三晉 賴俊仲 賴志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28,399,2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92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261,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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