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15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原名: 陳崇煒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原名:陳崇煒)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乙○○(原名:陳崇煒)已於民國97年6月30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乙○○(原名:陳崇煒)之全戶戶籍資料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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