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5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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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5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碧珍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5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碧珍犯過失輸入禁藥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碧珍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本院審酌被告因過失輸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禁藥,危害人民身體健康,損及政府藥品衛生之管理,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所輸入禁藥數量非鉅,所生危害有限,兼衡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藥事法第82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5399號被告陳碧珍58歲(民國49【西元1960】年0月0日
生)住臺南市○○區○○里○○00號之39居留證號碼:RB00000000號出入境證號:000000000000000號上被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碧珍本應注意「ShouEasy」、「J'esstiorEnz」產品分別含有「Sibutramine」、「Silybin」等西藥成分,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不得擅自輸入,而依其智識及經驗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於民國107年4月9日前不久,以「微信」軟體透過不知情大陸地區友人 陳碧珠 向真實姓名不詳之馬來西亞籍友人以馬來西亞幣890元(即新臺幣【下同】8,900元)代價購得「ShouEasy」58包及「J'esstiorEnz」77包,並於107年4月9日以包裹1只寄至陳碧珍不知情友人 陳玥禛 在臺南市○○區○○路○○○巷○號之住處以輸入。嗣於107年4月17日經財政部關稅署高雄關派駐臺南郵局官員查驗發現,並經送驗,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碧珍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進口快遞貨物單、高雄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KHNo033089)、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5月29日FDA研字第1079011791號函、職務報告各1份及扣案物照片2張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堪已認定。
二、核被告陳碧珍所為,係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檢察官黃齡慧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朱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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