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3號

聲請人 蔡寶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3

1

1000

002

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4

1

1000

003

新典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15

1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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