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 葉國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玉玲 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玉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