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15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文芳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苗栗縣○○鄉○○○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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