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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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 沈士閔 被告 陳溙杉
陳溙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嘉義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查系爭土地面積198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3,300元/每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3,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3,400元{計算式:(198×3300)×1/3=217,8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