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94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PADEROWILMAMIGUEL(中譯:威瑪)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本票金額為93686元,請求金額為87936元,但本票所載金額僅為31250元,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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